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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天后,生产这些软包装就是犯罪!

发布时间:2014/11/26 00:06:55  阅读量:2113 次

以下内容来自华印软包装 微信公众订阅号:rb3602000

 

 

【摘要】目前,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活动在一些地方仍然猖獗,仅今年前9月,各地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地这类案件就高达1217件,涉及1569人。为了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两高”发布新规,这次要是有人为假药提供包材也不能幸免。

【正文】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明确,对提供资金帮助、生产技术支持、原料辅料供给、广告宣传等帮助的人,要依法按照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共犯定罪处罚,并于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小编算了一下,距离今天还有五天时间。以下为具体条例:

第八条: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储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

三、提供生产技术或者原料、辅料、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

 

“两高”还发布4起典型案例

经华印小编初步了解,4起典型案例中的其中一起与包装厂有关,在此公布,希望能给软包厂提个醒。

案例:2010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蒋春明购买假人用狂犬病疫苗1000盒,并将其中的200盒销售给被告人李文。

2011年9月,蒋春明从被告人李云荣处购买生产假人用狂犬病疫苗所需要的纸质包装盒及配套的说明书和标签等物品,生产假人用狂犬病疫苗6000余盒。

2012年3月,蒋春明又从鲍克端(另案处理)处购买生产假人用狂犬病疫苗所用的纸质包装盒及配套的塑料托壳、说明书、不干胶标签等物品,生产假人用狂犬病疫苗6000余盒。

法院判决:蒋春明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6万元。李云荣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读到这,您怎么看待“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还提供包装的,以共同犯罪论处”这条法规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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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自  http://rbz.360200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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